各部门、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所以为保证业务顺利开展,请各部门、各单位获得项目资助经费的老师有2017年发票需要报销的,请于2018年1月12日前拿到基金会办公室办理报账事宜。自2018年起,当年的开支需在当年12月25日前报账,若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报账的,请将发票换成次年发票后再报账,过期未报的发票一律作报废处理。
广西师范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8年1月10日